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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

时间:2024-02-11 16:51:40
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

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

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很多妇女的权益都是得不到保障的,中国以男权为中心,男人权威绝对凌驾于女人之上。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男女平等,男权为中心的思想虽有削弱,但是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治,下面是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

  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1

一、离婚怎么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一)搜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

保存家中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将这些单据复印留底。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不动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

(二)咨询律师

请一个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采纳专业的指导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和平地签一份协议书,分割一下共同财产,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个简单的手续,省下一笔请律师的费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很少有离婚能如此简单,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

即使两人态度都很诚恳,也很难决定怎样才会对双方都公平。而律师则可以帮您们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举例说,如果你家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房产,对这类大多数人模棱两可的问题,律师的咨询会非常有帮助。

(三)防止对方隐匿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许多女性基于过去婚姻里对丈夫的信任,觉得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对此掉以轻心,在离婚中财产受到损失。因此,要非常谨慎小心观察,对方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常见情况有:

1、他在转移股权!丈夫是公司的股东,他正在把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在离婚诉讼中,要保护自己这部分共同财产,就要进行另一场诉讼——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

2、他在隐匿和转移财产!你们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账号,他开始暗暗地转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开始做投资,他有可能动用家里的共同存款。你有权力询问投资钱款的来源。如果他没有协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资,这就是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如果他承认在用共同财产投资,你将享有一半的投资权益。

(四)委托调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诉讼,又担心对方进行财产转移,可以委托侦探事务所或者调查公司。目前,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和商务调查公司已经是国家工商机关批准、合法执业经营的机构,通过他们,可以调查有关的财产信息和线索。

(五)冻结财产

你发现对方已经在开始转移财产,要采取主动,请你的律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权,冻结房产、汽车、存款帐户、股票帐户。当所有财产冻结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这部分财产会依法分割。对于财产分割和后期的执行而言,这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二、起诉离婚对女方的保护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

在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走上法庭的大多数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此时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分割时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也使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焦点和难点。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利未得到很好地保护,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中,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业之外,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

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任却要由女方来承担。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

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离婚诉讼中妇女财产权很难得到保障。

在财产登记制度完备的国家,从纳税情况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收入状况。而在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国家不知道。

这个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也难以知道。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男方转移财产相当容易,且法院也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致使法官认定困难。

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房地产、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由于这些财产在开始投资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有可能出资帮助。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各持一词,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真假难辨。

(四)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

夫妻对家庭的贡献不能以显性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唯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持家能力、劳务付出。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另一方作出补偿。

农村妇女多以务农、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小孩为主,男方多以在外务工、经商为主。尽管婚姻法规定妇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但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不切合实际地提出补偿要求,有的不提出补偿要求。而法官也因法律规定不具体而难以裁决,往往以在分割财产时予已照顾女方为由,劝说女当事人放弃这一主张,致使农村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未能得到较好保护。

  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2

离婚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一、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

从宜阳法院2010年度民事案件中随机抽查的已经审结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中,仅有5起案件的原告是男性,其余55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均为女性。其中撤诉、和好的为10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数的18%;判决不准离婚的1件。

占离婚案件数的1.67%;判决解除婚姻关系5件,占离婚案件数的8.3%;调解解除婚姻关系44件,占离婚案件数的73.33%;在以上经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婚姻关系的49起案件中,有女方倾诉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案件有33件。

占所有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数的67.3%。同时也查明,该涉及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33起案件中除了仅有2起案件男方自认曾经打过女方,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定的`之外,其他31起离婚案件中男性家庭暴力的情况均不能被依法认定。

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那就是——面对家庭暴力,女方举证难、维权难!

二、分析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

1、广大农村妇女深受旧的传统思想影响而没有积极去保留证据。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的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

以至于离婚案件诉至法院后,需要举证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或者难以举证。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女性先前在受到丈夫施暴时没想要离婚。

缺乏防范意识,当走到离婚时就拿不出证据。虽然一些妇女拿出自己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法医鉴定,但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男方暴力所致,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2、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不注意积极介入和维护农村妇女的人身权益。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农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后,由于大家都认为这是家庭矛盾,不宜介入深入处理。

往往只是口头予以批评了事,却未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固定下来,或者是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细致而深入的调查和记录,最终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3、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些人亲眼见到家庭暴力。

但受其它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一般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受到家族观念等思想的影响或者切身利益的考虑,街坊邻居一般不会为外来的女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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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妇女权益保护存在哪些障碍

一、离婚过错举证难,女性索赔无保障

案件审理中发现,离婚时许多女性都陈述其配偶曾有过婚外情,但若没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她们还是愿意原谅她们的丈夫而维系家庭。真正以配偶与她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女性,往往是其配偶常年与她人在外同居,完全置家庭、

儿女于不顾才被迫以此理由提出离婚。可见女性对于配偶与她人同居现象的容忍限度是相当大的。所以发生此种情况时她们也不会刻意的去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当然女性当事人对此的举证问题也存在客观原因的影响。

因为婚姻关系或者与此相关的同居关系往往是具有隐秘性的,无过错的女性一方要想获取证据相当困难,而且还存在着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甚至还要冒着侵犯她人隐私权的风险。曾经就出现过第三者状告合法妻子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带出了法律在社会道德面前的尴尬和难题。

所以当法官们欣喜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的规定,庆幸可以借此对离婚中无过错女性给予更有力的保护时,实体案件的审理中女性举证难问题却给他们浇了一盆冷水。面对女性当事人委屈和心酸的泪水。

倾听她们独守空闺、日日盼郎归的无奈,感受她们独立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艰辛,怜悯之情亦难免,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们亦感有心无力。这也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家庭暴力的无声忍耐,离婚时的血泪控诉

离婚案件中,妇女控诉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些女性往往是长期经受这样的家庭暴力的摧残,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但直到突破她们所能忍耐的极至时她们才想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她们在法庭上历数她们惨痛的经历,以自己身上的斑斑伤痕和照片向我们控诉施暴者的罪恶的时候,法官哀其不幸的同时,却也怒其不争。这些受虐女性出于各种考虑,或是感情上还相信她们曾深爱的丈夫会改过。

或是碍于面子抑或是惧怕遭受更严重的毒打不愿声张等等,所以她们往往都是默默承受着长期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却还死守着已如炼狱般的家庭生活。

而且往往由于她们缺乏法律常识,在受到家庭暴力后不去报案,也不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这样多年后提起离婚诉讼时,一旦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往往已经无据可查。

三、财产分割存在着对妇女的隐性-侵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诉讼中,财产分割所出现的侵权,主要反映在共同财产认定不准,以及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男方在外的隐性收入真实状况,很难为女性一方所掌握。一旦离婚,在财产上妇女容易处在不利的地位。有的男方明明经商、

承包赚了钱,但却谎称亏了本,负了债,而且在法庭上出具所谓的证明材料。有些人除本职工作外,额外收入丰厚,但却一口否认。而从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但多数妇女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不很关注。

往往因为举不出更有力的反驳证据,只好是哑巴吃黄连。毫无疑问,如果法庭对双方共同财产状况难以查清,或者只凭当事人的证言证词,其调解和判决的财产归属,肯定会发生天平倾斜。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离婚女性,是在离婚多年后,方知晓对方离婚时独占了巨额财产,但要想挽回这一损失却已经不可能。将错就错也就成了一种无可奈何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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