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提交后一直没收到受理通知
仲裁申请提交后一直没收到受理通知,在职场上的时候,难免自己会和公司发生一些纠纷的,这个时候很多劳动者都是会选择提前仲裁的,下面看看仲裁申请提交后一直没收到受理通知。
仲裁申请提交后一直没收到受理通知1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后,长时间没有回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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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或是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在五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且通知当事人,如果长时间没有回复,当事人可以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也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后,无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都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天内,通知申请人,如果不受理,需要告知申请人原因。如果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后长时间得不到回复,该仲裁委的做法肯定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也可以到该仲裁委问明原因,并索要相关证明如《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然后持收件证明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判决。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等待开庭,若仲裁委超过六十天没有才裁决,当事人依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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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你提到的申请劳动仲裁多久通知被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日内通知并送达。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